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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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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甄試 營運職-金融業務:票據法#27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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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10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甄試 營運職-金融業務:票據法#27928
科目:票據法(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10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甄試 營運職-金融業務:票據法#27928
科目:
票據法(概要)
年份:
104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居住於台北市的甲於民國103 年9 月1 日,簽發一紙面額新臺幣五萬元,付款人為臺灣銀行城中分行(台北市中正區),發票日為民國103 年9 月15 日,發票日後一個月付款之記名支票交付乙。
申論題內容
(二)若甲簽發之該紙支票經過臺灣銀行保付後,則甲可否於同年9 月24 日向臺灣銀行主張撤銷付款之委託?理由為何?【10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Yi-su Chen
支票已為銀行保付後 不得行使撤銷權
詳解
提供者:eric966
不行 因為依票據法第138條第4項
詳解
提供者:angie
否 保付支票 不適用票據法 18條 130條 136條之規定
所以甲不得行使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