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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 請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請說明已開發之郵政匯票遺失或毀損,中華郵政公司應如何處理?【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C Jeanie
郵24條. 郵政匯票遺失或毀損,匯款人或受款人得申請掛失或繳回,並領回匯款,原匯票即予作廢。 郵政匯票業經兌領或已依前項領回匯款時,中華郵政公司應拒絕受領前項申請。
詳解 提供者:HUNG JULIA
滙款人或受款人得申請掛失或繳回並領回滙款,原滙票即予作癈
詳解 提供者:林宜旻
在一個月內,中華郵政公司必須停止販售、發行
詳解 提供者:wan ru lang


詳解 提供者:芊
毀損:退款予匯款人,並將已毀損之匯票收回作廢。
詳解 提供者:Iris Hsiao
匯款人或受款人得申請掛失或繳回,並領回匯款,原匯票即於作廢。但郵政匯票業經兌領,匯票已依規定領回匯款,應拒絕受理。
詳解 提供者:馬太太
匯款人或受款人得申請掛失或繳回,並領回匯款,原匯票即予作廢。
詳解 提供者:aoi627

詳解 提供者:大頭大頭下雨不愁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24條
匯款人或受款人得申請掛失或繳回,並領回匯款,原匯票及作廢。
郵政匯票已經兌領或已依前項領回匯款時,中華郵政應拒絕受理前向申請。
詳解 提供者:antenna baby
依據本法第24條規定:
1.受理申請:中華郵政應接受匯款人或受款人之申請,辦理掛失(遺失情形)或繳回(毀損情形)。
2.退款處置:應讓申請人領回匯款。
3.效力宣告:同時將原匯票予以作廢。
4.例外限制:若該匯票業經兌領或已依前述規定領回匯款者,中華郵政應拒絕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