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1) 一位老師上課時說,目前普遍認為國家取得領土的方式有割讓(cession)、先占
(occupation)、兼併(annexation)、添附(accretion)及時效(prescription)等
五種。對某片土地的爭執往往牽涉到幾個國家對同一片土地提出不同的主權主張。
這位老師繼續表示,如果一個國家同時主張是基於先占(occupation)及時效
(prescription)取得一片土地的領土主權,理論上很難自圓其說。請先說明國際
法上先占和時效的意義,再提供理由,分析這位老師的說法是否正確。(1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