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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國際文教行政(選試法文)、國際文教行政(選試日文)、國際文教行政(選試韓文):國際公法與國際組織#39584
科目:國際公法與國際組織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關於國際法的淵源,雖然意見未必相同,但大多數學者都引用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的規定來說明。其中,中華民國政府在外交交涉上,曾經引用過「公允及善良」原 則,當時情形如下:民國 16 年 4 月 16 日,中華民國政府通知比利時,1865 年中比條 約應自該年 10 月 27 日起終止。比利時政府認為依該約第 46 條,僅比利時政府一方 有權每 10 年內提出修正,因此建議由常設國際法院解釋。中華民國政府外交部於 11 月 16 日覆文比利時,表示雙方爭點並非 1865 年中比條約第 46 條的技術性解釋 (technical interpretation)問題,而是在中比關係上應當適用平等待遇原則;中華民 國政府並指出,如比利時願以普遍公認的「公允及善良原則」為基礎尋求解決, 我國願與比國商討利用國際法庭的可能性。

申論題內容

(1) 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第 2 項所指之「公允及善良原則」ex aequo et bono 涵義為 何?國際爭端依其性質可以分類,請附加理由說明,由當年中華民國政府外交部的 主張可知,中華民國政府認為中比修約案是屬於那一類的國際爭端?(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