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勞工死亡職
業災害,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二)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發生職業災害未按規定報告檢查機構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三)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
雇主應即採取必要急救、搶救等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以避免類似災害
再發生。
1 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2 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一下罰鍰
3 應會同勞工代表進行調查、分析及做成紀錄,以免類似災害災害再次發生
一、8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
二、未報告者,處3~30萬元罰鍰
三、採取必要急救 搶救等措施,實施調查,分析及紀錄,避免類似災害發生
2014.09.01修訂的職安法第37條: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之一者(死亡、罹災三人以上、罹災一人以上須住院),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級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並作成紀錄。
此條罰則是新台幣三萬以上三十萬以下。
是法條修改過所以不一樣嗎?
一、
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二、
未於八小時內通報撿查機構,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三、
(一)工作場所發生勞工死亡職業災害時,雇主應24小時內向檢查機構報告
(二)雇主未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對規定報告,其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以下之罰金
(三)雇主應調查、分析並做成記錄以避免類似災害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