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2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_乙級:19500 就業服務#130377
科目:技檢◆就業服務-乙級
年份:11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君為中低收入戶,家中經濟拮据,甲君父親高齡 78 歲且患有口腔癌,日前不慎於浴室跌倒,需要有人全天候照顧,甲君欲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請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一)依 114 年 1 月 20 日修正公布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規定,聘僱外籍家庭看護 工,被看護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需符合二要件其中之一,請問,其二要件分別為何?(每要件 2 分,共 4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Vivi Wei

年滿80歲

或年滿75歲但罹患癌症二期以上
詳解 提供者:JhihJhu
參考答案:被看護者凡年齡滿八十歲以上,或七十歲至七十九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

法源: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第 46 條 -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及家庭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前項第九款之家庭看護工,其被看護者具有原住民身分時,其評估與認定方式應由衛生福利部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凡年齡滿八十歲以上,或七十歲至七十九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