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將A車交還甲,事實陳述:A車為甲所有,乙於104年9月5日向其借用3個月,逾期猶未返還,因而請求交還該車。對此,乙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陳述其未曾向甲借用A車,而係向甲買受該車,且已付清價金 50 萬元,有 104年9月5日匯款單一紙為憑。對此,甲陳稱該 50 萬元匯款係乙為償還其所積欠甲之借款債務,並非交付價金。
(一)受訴法院為本案審理時,如何進行一貫性審查及可證性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