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1主張對丙有其債權,已屆清債期,丙遲不清償,而丙對乙亦有借款債權新台幣 100 萬元,卻怠於行使該債權,甲1遂代位丙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對丙清償該債權(以下稱「前訴訟」)。問:
(一)於前訴訟繫屬中,如丙之另一債權人甲 2 亦代位丙另行起訴,以乙為被告,請求乙應對丙清償借款債權 100 萬元(以下稱「後訴訟」),後訴訟之法院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