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九九五年,六十個國家共同簽署了《禁止製造和使用超音波武器的公 約》。該約第 1 條說明公約之宗旨和目的是要降低軍備競賽,以及禁止使 用製造引起過分殺傷痛苦的超音波武器,第 2 條明文禁止締約國生產、 發展、製造和使用超音波武器,公約第 20 條規定本公約生效的條件。公 約於一九九五年年底生效。A 國一九九五年簽署公約,二〇 〇 〇 年存放 批准書;B 國一九九六年以加入方式,成為公約締約國。所有公約締約 國也都是《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締約國。
B 國近日得知,在一九九七年與一九九九年之間,A 國曾經設計和製造 超音波武器,二〇 〇 一年進行測試研發。B 國外交部因而在《禁止製造 和使用超音波武器的公約》會員大會提案: 「A 國從一九九七年起到一九 九九年之間設計和製造超音波武器,違反了它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下的義務;二〇 〇 一年測試研發超音波武器的行為,屬於《維也納條約 法公約》重大違約事由。因此,B 國要求全體締約國,基於 A 國二〇 〇 一年的重大違約行為,應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慎重考慮同意終止 或是停止施行《禁止製造和使用超音波武器的公約》」 。請依據《維也納 條約法公約》,回答下列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