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通知函應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
1.該終止租約行為非行政處分:按該承租原民地行為,係屬契約行為,學理上認為雖行政機關享有形式行為選擇自由,
然倘初始雙方係以契約行為建構彼此法律關係,則此時不可任由行政機關單方面以行政處分介入初始之法律關係,
確保人民權益不受公權力任意侵害,又稱形式行為併用禁止原則。
2.該通知函應為終止租約意思表示:承上,該終止租約行為並非行政機關單方面之以公權力所為之行政處分,而應定性為甲未履行該契約,
而政府所為之終止租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