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丙、丁登記為土地共有人,甲、乙主張該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亦未有不分割之約定,共有人又不能協議分割,遂以丙、丁為被告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
(一) 如丙於起訴前已死亡,其繼承人為 A、B,甲於起訴後方知悉,便撤回其對丙之訴,並追加 A、B 為被告。法院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