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駕車不慎撞傷騎機車之乙。因甲拒賠乙之損害,乙即向法院訴請甲應賠償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元醫藥費,訴訟進行中,甲和乙同意由甲賠乙十萬元而達成和解。一個月後,乙又再次向法院起訴請求甲應再賠給乙二十萬元之慰撫金以及五萬元之機車修理費,問:乙之訴是否合法?法院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