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依700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第34條之規定,本段亦應:
- 敘明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 於查核上市(櫃)公司之財務報表時,敘明會計師向治理單位提供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 於查核上市(櫃)公司及其他企業(依法令或會計師自行決定溝通關鍵查核事項者)之財務報表時,敘明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本期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亦即關鍵查核事項。會計師應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