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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商標類試題_商標維權運用類:商標行政爭訟實務#111722
科目:TIPA商標認證◆商標爭議實務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甲前曾以「abc」商標,指定使用於「蛋糕、咖啡」兩種商品申請註冊,經審 查核准,列為註冊第 ooo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異議人乙嗣於異議期間內, 主張系爭商標近似已註冊據以異議商標「bbb」之同一或類似商品「咖啡」, 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現行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0 款與已註冊商標混淆 誤認之虞規定,對之提出異議。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認系爭商標無前 揭商標法規定之適用而為異議不成立之審定。 乙不服審定,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審認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咖啡」商 品,應有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適用,「蛋糕」商品部分則無前揭 商標法規定之適用,而為「原處分關於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咖啡』商品部分 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其餘訴願駁回(即關於「蛋糕」 商品部分為「訴願駁回」之決定)。

申論題內容

(三)甲提出其他如「bbx」「bby」...等數件與據以異議商標文字圖案雷同而 准予註冊之商標註冊案,主張:若異議人勝訴,系爭商標被撤銷註冊, 與上開所提已准註冊之商標相較,顯違反平等原則,是否有理?請從商 標審查原則及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之判斷因素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