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五、A私立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甲雇主委任辦理製造業外籍勞工引進,且接受外籍勞工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請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三)A私立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第一年每月不得超過金額為 何?但曾受聘僱工作二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 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每月不得超過金額新臺幣多少元?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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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第 6 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
前項服務費之金額,第一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第二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七百元,第三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但曾受聘僱工作二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前項費用不得預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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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0
(2)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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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服機構收取外國人服務費,
第一年每月不得超過金額1800元,
第二年每月不得超過金額1700元,
第三年每月不得超過金額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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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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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每月不得超過一千八百元
第二年每月不得超過一千七百元
第三年每月不得超過一千五百元
連續雇用二年者不得超過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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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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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元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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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元
2.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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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800元;
2.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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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不得超過1800、第二年1700、第三年1500
但曾受聘僱工作二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 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