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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1.刑法 2.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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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1.刑法、2.刑事訴訟法#9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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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9年 - 109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1.刑法、2.刑事訴訟法#92842
科目:國營事業◆1.刑法 2.刑事訴訟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9年 - 109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1.刑法、2.刑事訴訟法#92842
科目:
國營事業◆1.刑法 2.刑事訴訟法
年份:
109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五、檢察官以涉犯殺人罪嫌起訴甲,受命法官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甲,並通知檢察 官到庭,行準備程序,檢察官以被告之警詢自白為證據,被告甲則抗辯其警詢自白係出 於刑求,檢察官乃聲請法院傳喚證人 A (即詢問被告甲之刑警)、證人 B (即製作警詢筆錄之 刑警),以證明被告甲之警詢自白筆錄並無刑求之事;被告甲則聲請法院傳喚證人 C (即警 詢時在場之律師),以證明其警詢自白係出於刑求,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二)受命法官可否於準備程序先行傳喚證人 A、B、C 進行調查,並交互詰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