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了一下當年題目是寫說>(事後確認,A雖顱內出血,但若於當時送醫處理,仍有幾近確定的治癒可能性)
符合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構成:
若能有幾近確定之可能性認為:倘「行為人為期待應為之特定行為,則構成要件該當之結果即不致於發生」,則行為人之不作為,即與構成要件該當結果具有因果關係。
不過今年改成>(事後確認,A 若 於當時送醫處理,仍有挽救生命可能)
可能是為了讓題目不完全一樣,不過少了【幾近確定】,感覺對於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構成有影響。
此題直接拿101年律師考古題來用
原配分40分,拿來當20分的題,但國營答題紙只有一張能用,要精簡化很多...
考點主要有過失傷害和不作為殺人犯
乙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
以及是否可期待甲不教唆他人湮滅甲的刑事罪證(通說認為不可期待不教唆,故不成立)
不過在考場時沒想到不作為殺人犯,我寫成過失致死罪跟違背義務遺棄致死罪,不知道有沒有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