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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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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輔仁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碩士班民商法組:民法#105719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二、甲有A、B兩棟房屋,先將A房屋以價金一千萬元(新台幣,以下同)出賣於乙,嗣又將A房屋以一千一百萬元出賣於丙,並完成移轉A房屋所有權於丙之登記。B房 屋因年久失修,甲乃與丁訂立承揽契約,由丁施工修繕,丁因施工有誤,致B房屋 之磁磚掉落,打傷路過之行人戊。試附理由及依據,說明下列問題:
(二)戊就其受傷,得否向甲或丁請求害赔償?
相關申論題
一、甲擁有一只古董珠寶盒A,市價四十萬元,某日與數位友人聚餐時將此A珠寶盒攜出,談論該只珠寶盒的工藝巧計與其淵源。甲之友人乙對於甲擁有該A珠賓盒相當嫉妒,即以自己對於古董鑑定的知識指出該珠寶盒的幾個特徴而欺骗甲,該珠寶金並非古董,僅是現代的仿古製品,價值不高。甲信以為真,即表示要出賣此一珠寶盒,乙表示願意用現代藝術作品的價格收購,兩人約定價金四萬元。若甲事後得知被乙詐欺,得如何主張權利?
#449756
(一)關於A房屋之買賣,乙得對甲為如何主張而行使權利?可否主張丙侵害其債權, 請求丙損害賠償?
#449757
三、甲向乙银行融資借款,除由甲自己提供市值新台幣(下同)2000萬元之A地設定普 通抵押權於乙外,並商請摯友(下同)丙提供市值2,500萬元之B地設定普通抵押權 於乙,丁提供市值1,500萬元之C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於乙,及戊為普通保證人, 己為連帶保證人,共同擔保甲對乙之融資借款嗣後,甲因未依約清償3,000萬元 之擔保債務,乙實行抵押權同時拍賣A地及B地,由庚以4,500萬元拍定。試問: 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如何?
#449759
四、甲男乙女為夫妻,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婚烟關余存續期間,甲受輔助宣告,法院 指定甲之父戊為輔助人。甲乙婚後無子,甲竟與丙女通姦致丙生一子丁。甲私下訂 立遺囑,表示其為丁之生父,並將其值一千萬元之A屋一棟遺贈給丁。甲死亡時, 留有該價值一千萬元之A屋及現金二百萬元·試問:甲之遗產應如何繼承?
#449760
(3)若甲男向乙男起訴請求負擔甲男之生活費,妳/你認為法院如何為裁判?
#476481
(2)若甲男向乙男提起請求別居之訴,妳你認為法院應如何為裁判?
#476480
(1)若乙男向甲男提起請求同居之訴,妳你認為法院應如何為裁判?
#476479
二、甲應好友乙之請託,將其A古董鐘出借與乙,使之能作為中古文物展之其中一項展品,但因展期開 始前,該A 鐘突然發生故障不能有效運作,乙便將該A鐘交由修理,丙於收受該鐘後交付一張维修單與乙,作為维修之憑證。數日後,乙因股市突然大跌而有資金需求,故向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丁表示其為A鐘所有人,僅是該鐘目前由鐘錶鐵師傅丙维修中,其願將之出賣,並以讓奥對丙之返還請求權之方式,將該A鐘所有與於丁,表示同意後,乙便將A鐘之维修單交付與丁,使丁能夠向丙領回該鐘,惟系爭買賣契約與返還請求權之讓與,自始即具有無效事由,但其情為乙丁所 不知。丁於自認取得對該A鐘之返還請求權後,復對善意且重大過失之戊表示願將該A出 賣,並以讓與對丙之返逻讀求權之方式,將該A 讓與於,戊表示同意後,丁即將該A鐘之维修單交付與。此外,戊為慶祝其蒐藏到尋找已久的A鐘,於是取出先前由朋友致贈之由已公司生產之 香檳,暢快飲用,椎該香檳製造過程受到病菌污染,導致戊於飲用後持續腹瀉數日,但因己公司人 員眾多,分工細瑣,實未能査明,是在何環節以及係因那位員工的疏失,才導致該香檳受到病菌污 染。試問:若於戊應該维修單向丙領回系爭A鐘前,甲偶然發現A鐘現為丙所占有,甲得否對丙請 求返還該A鐘?戊得否對己依「民法」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35分)
#476478
一、2016年,高中甫業之18歲某甲,得知高中盛臺大法律系後,便開始尋找未來就學期間的住宿地點 甲看中的A個人小套房,為房東丙所有,就在臺大後門正對面,租金也相當低廉。由於大學周邊租 屋不易,甲及其單親爸爸乙便顧不得A屋其實是頂樓加蓋建建的事實,依然決定承租A屋。由於 房東丙不諸法律,對於租屋事官也很陌生便從網路上下載一份「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書」内容略為: 「承租人甲與出租人丙兹為住宅租賃事宜,同意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租賃範圍:A屋全部。 第二條、租賃期間: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 第三條、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整,承租人應於每月28日前支付次月租金。如有付,出租人得不經催告,行終租約。 第四條、押租金租賃雙方約定為二個月租金,共計10000元。出租人應於租期滿或租賃契約終 止時,返還押租金於承租人。 第五條、出租人於租賃住宅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本契約對於受讓人 仍缴續存在。出租人並應移交押租金及已預收之租金與受讓人,並以書面通知承租人。(下略)」 經甲、乙審閱多日後,乙、丙二人於契約書上簽名,甲也隨即搬入A屋,開始大學新生活。為了讓 甲得以事心於學業,押租金及每月租金均由乙直接匯人的指定帳戶。2020年春夏交際,丙因需款孔急,便將A屋出售於丁並讓與事實上處分權,惟疏未將10000元押租金移交付於丁又由於甲 乙二人均未受通知,因此乙仍將租金入丙之帳戶。一個月後,丁便以遲付租金為由,依據系爭契 約第3條 向甲表示終租約。由於甲已考取政大法研,本就有意搬離A屋另竟他處住宿,遂表同 意。數日後,向甲、乙請求租金5000元。甲則向丁主張:租賃契約既經終止,丁即應返還押租金 10000元。試甲、丁之上開請求,是否有理由?(35分)
#476477
(二)若丙以信託受益人之身分,要求以乙给付105年9月1日至今共一年份之租金50萬元之四分之一亦即12.5萬 元,是否有理由?
#476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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