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係某機械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民國 102 年 10 月間某縣工務局辦理某項採
購案之公開招標,甲為使其所經營之公司能順利得標上開採購案,且為避免投標
該採購案之合格廠商未達 3 家而流標,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
意,分別商得無投標意願之另 2 家公司代表人乙、丙,共同以公司名義參與投標
上開標案。嗣工務局審標人員於 102 年 10 月 22 日開標時,發覺有異而不予決
標,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經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甲、乙、丙所為,均
係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第 6 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
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下罰金。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未遂罪。試申論下述問題:
1.本案檢察官對被告得否為緩起訴處分?(8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