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記載如下:舉發人檢索到兩件先前技術,證據 1 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之盒體、蓋體及 計時器等元件之全部技術特徵,並揭示其連接關係,惟未揭示「警示裝置」; 證據 2 揭示具有容置空間之盒體,且盒體側邊具有「計時器」及「警示裝 置」,惟未揭示蓋體及其密封條。
(二) 若您是專利權人,請提出更正策略,簡述應准予更正之理由,並簡述更正後具進步性之答辯理由。(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