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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法院書記官: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24865
科目: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A 有土地乙筆經主管機關依法徵收,而依土地法第 233 條規定,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及其他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惟主管機關以預算遭立法機關凍結為由,未於法定期間內發給 A 徵收補償費。請問:

申論題內容

(1)此時原徵收處分之效力為何?(10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c317fulfill
(一)尚有效,但人民可以提訴願,要求主管機關進行補償 若應作為而不作為,得請求撤銷原處分 法律規定國家得以公告地價合法徵收土地,但應予補償。 而此題主管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給予徵收土地之補償費。 未按照法定程序而造成人民之財產全遭受損害。
詳解 提供者:ckvhome

原徵收處分應向後失其效力  

       1.依釋字516,土地法233,此法定期間,雖或因對徵收補償有異議,由該管地政機關提交評定或評議而得展延,然補償費額經評定或評議後,

       主管地政機關仍應即通知需用土地人,並限期繳交轉發土地所有權人,其期限亦不得超過土地法規定15日。倘若應增加補償數額過於龐大,

       應動支預備金,或有其他特殊情事,致未能於15日內發給者,仍應於評定或評議結果確定日起於相當期限內儘速發給之,否則徵收土地核准案, 


       即應失其效力。可知,無論行政機關之徵收處分內涵為何,倘其無法於相當期限內(依釋字652,該相當期限應為2年內)發放予被處分人,

       該徵收土地核准案(即徵收處分)便失其效力。

     2.本件主管機關因預算被凍結導致無法於預定期間內給付補償費,依前述解釋文,係已符合該解釋所揭情形,A所受徵收處分即應失效。

       另倘依解釋精神,主管亦不得以立法機關杯葛一事,作為正當化未在預定期間內給付補償費理由。

詳解 提供者:李筑筠
主管機關依法徵收
詳解 提供者:黃浚絃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