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企業與政府單位的主要差異
⑴企業以營利為首要目的、政府單位以公眾利益為優先
⑵企業追求程序效率、政府單位要求行政程序
(二) 是否應以企業思維進行管理
我認為政府單位不應全盤以企業營運思維來管理,理由有以下兩點:
⑴政府單位應該保障所有人民的權利,甚至給予弱勢更多的關懷,而若是以營利為首要目的,必然會使部分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產生社會不公的現象。
⑵政府單位為了自我監督及合法性,所有的行政行為都需要有法律的授權,即依法行政的概念,若是如同企業一般過於追求程序效率、不依法行政,此時政府將無法受法律控管、也無法受人民公評。
(三)結論
由於企業與政府單位性質的差異,所以無法全盤以相同的思維來經營。但是現今政府單位的行政效率緩慢、人員怠惰及陳腐思想相當嚴重,我認為應該對組織文化、組織結構與人員制度進行變革,才能真正解決政府單位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