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甲公司因持有乙公司的100%之流通在外普通股,對乙公司具有控制
力,而依規定編製範圍涵蓋甲、乙二公司之集團財務報表。甲、乙二
家公司的財務報表原分別委託子、丑二位會計師進行查核,且經考量
集團主辦會計師宜由集團中最終母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擔任,故子會計
師為查核集團財務報表之集團主辦會計師。請依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
54號「集團財務報表查核之特別考量」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⑵在何種情況下,集團查核團隊不得採用組成個體查核人員的工作? (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此題是考「採用」並非「提及」,故僅有審計準則公報第54號第21條:
組成個體查核人員如未符合與集團查核攸關之獨立性,或集團查核團隊對組成個體查核人員是否瞭解並遵循與集團查核攸關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特別是獨立性規範,及組成個體人員之專業能力之事項有重大疑慮,則集團查核團隊不得採用該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工作,而應自行對組成個體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集團主辦會計師亦不得於集團查核報告中提及個體查核人員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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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查核工作不與信賴
組成個體查核人員未依照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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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審計準則公報第54號第二十三條規定:
集團主辦會計師僅於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始得於集團查核報告中提及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查核:
1.集團主辦會計師確定組成個體查核人員已依我國適用之法令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攸關規定查核組成個體財務報表。
2.組成個體之主辦會計師已對組成個體財務報表出具查核報告,且該報告之用途不受限制。
詳解
在以下情況下之一,集團查核團隊必須自行對組成個體財務資訊取得足夠適切查核證據,而不得採用組成個體查核人員工作:
1.組成個體查核團隊人員未符合集團查核攸關獨立規範(即使集團查核報告不提及該組成個人查核人員工作、執行額外查核風險評估或進行查核工作,如無法克服其獨立性之影響)。2.集團查核團隊對組成個體查核人員獨立性或專業能力存有重大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