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第四題: 民國 104 年因應資方無預警關廠,而其資產業於關廠之前已設定擔保予債權銀行,致使 勞工求償無門,於是立法院修正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保障勞工權益。請問:

 ⑴當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得向其主張之債權,受償順序與 何種擔保債權相同,應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6 分】

⑵承小題(一),勞工得主張其積欠之債權有哪三者?【9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