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A 公司自美國進口小麥乙批,委由 B 航運公司承運來臺,B 航運公司簽發載貨證券 正面載明「said to be;said to weight」(據告稱;據告重),重量為 30,000 公噸,並於 載貨證券背面載明因本運送契約所生之紛爭,起訴前應先經「仲裁」。該批小麥於基 隆港卸貨時,發現短少 50 公噸。試問:

⑶載貨證券背面載明「起訴前應先經仲裁」之條款,其效力在我國學說及司法實務 上之見解各為何?(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