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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專利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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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專技高考_專利師:專利法規#78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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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組內容
二、甲公司開發完成一技術,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原申請之請求項 部分内容為:「……另二侧(雙侧)供應一第三氣流……」核准公告後, 經乙公司提起舉發。甲公司發現請求項撰寫有錯誤,應該更正為「…… 第二侧(單侧)供應一第三氣流......」,欲申請更正申請專利範圍。請 問:
㈡發明專利在舉發過程中,那些時機可以申請更正?(10分)
相關申論題
㈠甲教授究竟是否為發明人?請提出判斷依據說明之。(10分)
#320278
㈡利害關係人是否可以「甲教授不是發明人」作為舉發事由提起舉發? (10 分)
#320279
㈠申請專利範圍更正的限制為何?本案是否應准予更正?( 10分)
#320280
㈠本案之專利侵權行為而產生之損害赔償請求權,是否全部均罹於消滅 時效?(10分)
#320282
㈡以不當得利請求權和專利侵權之損害赔償請求權二者為救濟手段,有 何差別?(10分)
#320283
(二)甲請求法院判決銷燬該 100 台發電機 E,是否有必要?(15 分)
#551986
(一)甲請求法院判決該 100 台發電機 E 不得交付於 TPC 公司,是否有理由?(15 分)
#551985
(二)關於本題丙所提出專利權無效抗辯之理由,其法規依據為何?該規定於我國專利審查或法院實務應如何解釋適用?(20 分)
#551984
(一)何謂專利權之文義侵害?(10 分)
#551983
三、我國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就與該組織會員間均相互承認優先權, 並依專利法規定對非屬該組織會員之國民,亦設有適用優先權之規定。 依專利法第 28 條規定,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後 12 個月內,向中華民國申請專利者,得主張優先權。 同法第 29 條規定,依前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專利同時聲 明下列事項:一、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日。二、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三、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案號數。違反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或前項之規定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且於同法第 29 條規定,申請人應於法定期限,檢送經前項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惟如有遲誤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期間之情事,致視為未主張優先權者,另設有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相關規定。試問:依我國專利法規定,申請人應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經過多久之法定期間內,檢送經前項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證明受理之申請文 件,且一旦遲誤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期間者,有無補救辦法?又外國申請人如為非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之國民且其所屬國家與我國無相 互承認優先權者,若於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互惠國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者,是否得依專利法規定主張優先權?請說明我國專利法及相關國際公約之規定內容及理由。(20 分)
#52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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