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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警察法規概要#69495
科目: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 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此為集會遊行法第 26 條之規定,請問該規定揭櫫了那些法律原則?試論述各該法 律原則之內涵,並舉警察執法例子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zxcvbnm75395100098

此題涉及『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茲分敘如下

一、集會遊行法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並不得逾越所達成目的之不要程度 。

(一)平等原則

        1.行程程序法第第6條意旨,相同事件相同處理,並不得為不同時間相同處理,否則有違法律效果,例如:人民因自身權利所為要求權利行政機關不得為更不利處理。

        2.憲法第8條意旨,不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不得為不平等對待,例如外國人來臺遭受到不平等對待遭受自身權利受損,行政機關受理案件並不得因外國人而不平等對待。

        3.綜上所述『平等原則』應受法律及憲法保障,凡有權益遭受侵害,必有救濟,或依法律提起訴願。

   (二)比例原則

           1.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凡行為人欲達成執行目的不得逾越必要限度,必以侵害程度最小為現,例如執行人員因執行職務所達成目的並不得對人民造成最大傷害,反之,為人民損害程度為最小,才是國家欲之結果。

                (1)比例原則的要件

                     a.適當性 執行機關之執行人員執行職務欲達成目的應對人民的方法必需為適當之方法,反之,對人民方法為反效果為法律意旨不符。

                     b.必要性 執行機關之執行人員為國家賦予公權力之情況下,其執行手段必需對人民侵害程度為最小,例如執行機關所作為之強制處分對人民的侵害為不必要多餘的侵害,反之,侵害程度必需為最小。

                     c.狹義比例性 任何事件中所為之決定應『合法目的』、『合法手段』,為侵害程度應相當均稱。

               2.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意旨,警察行使職權欲達成目的不得為逾越程度,侵害程度為最小,例如警察機關之警察行使職務發動公權力,如偵查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得詢問盤查或身份查證為預防犯罪,如其動機可疑、行為異常並欲攻擊警方,反之,警方可依職權行使公權力,但行使欲達成目的皆不得對人民侵害為最大,合法手段、合法目的,侵害程度應相當,以及警戒使用條例第6條意旨,警方以情況急迫,合理使用,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比例原則)。

詳解 提供者:張貴
平等原則:相同規定應為相同處置,不同事物為不同之處置 比例原則:1合目的性原則2適當性原則3狹義比例原則
詳解 提供者:簡伸宇
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詳解 提供者:李峻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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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沈楙盛
平等原則:相同事件相同處理不同事件不同處理符合正當,不得差別待遇 比列原則:保護人民權利不受國家傷害
詳解 提供者:鄭祝福
比例原則之內涵有三:   (一)目的正當性原則或適當性原則。其意指所採取之手段必須適合其所追求之目的,始得謂之正當,而具有適當性。申言之,以法律為手段而限制人民權利,可達到維護 公益之目的時,其立法手段始具有適當性;同理,任何行政手段之采擇均須為合法手段,且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手段必要性原則或最 小侵害原則。其意指所採取之任何手段能達成目的,且無其他具有相同效力而不限制基本權之更佳手段時,始可謂其侵害最小,而具有必要性;申言 之,於適當性原則獲得肯定後,在達成立法或行政目的有各項手段時,應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之手段,其手段始具有必要性,自亦可稱為必要性原則。   (三)比例性原則。其意指欲達成一定目的所採取手段之限製程度,不得與達成目的之需要程度不成比例,亦即必須符合一定比例關係始可。
詳解 提供者:108警特~衝鴨(๑و•̀ω•́)
(一)平等原則


(二)利益均衡原則


(三)比例原則
詳解 提供者:來福
比例原則
詳解 提供者:鄭元吉
比例原則:須符合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性等原則。 平等原則:相同事務應相同處理。
詳解 提供者:Summerbaby Haung
集會遊行的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 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堅之均衡維護. 不的逾越所欲達成的目的之必要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