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就警察法第9條第七款之規定列為警察職權是否妥適,依據警察權之集中與分散做相關說明如下:
(一)警察權之集中分散:
1、警察權之集中:意即國家將許多強制力之公權力交由警察執行而不假手其他機關,造成警察權力過大並使警察機關之業務過度繁雜。
2、警察權之分散:亦可稱為脫警察化運動,警察權力分散到各機關,不再全權交由警察處理。
(二)何謂脫警察化運動:亦即將處理社會生活中應以公權力處理之事項,以法律及制度上規定,分散交由其他專業機關及人員為處理,當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及時制止,使得補充為之,此時警察係屬被動而非主動介入,乃為警察補充性原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第2項)。
(三)依上述說明檢視警察法第9條第7款所規定之業務:
1、保安:保護社會安全之業務,協助維持社會治安。
2、正俗:行使管理及取締以端正社會善良風俗之業務。
3、交通:交通事件處理、交通違規取締及秩序等維護。
4、外事處理:涉外治安案件之預防及查察等。
5、上述業務與警察專業執掌相關,應可以保留予警察機關處理。
6、其餘業務如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應由其他專業機關執掌管理,如需警察機關配合之部分業務再由警察人員執行。
(四)小結:警察權之分散將原為廣義警察意義分散為狹義警察,以期望能更正確行使公權力,上述警察法第9條第7款規定之職權,應由法規規定分散予其他機關或團體,以期能使行政更正確且有效率。
本題就警察法第9條第七款之規定列為警察職權是否妥適,依據警察權之集中與分散做相關說明如下:
(一)警察權之集中分散:
1、警察權之集中:意即國家將許多強制力之公權力交由警察執行而不假手其他機關,造成警察權力過大並使警察機關之業務過度繁雜。
2、警察權之分散:亦可稱為脫警察化運動,警察權力分散到各機關,不再全權交由警察處理。
(二)何謂脫警察化運動:亦即將處理社會生活中應以公權力處理之事項,以法律及制度上規定,分散交由其他專業機關及人員為處理,當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及時制止,使得補充為之,此時警察係屬被動而非主動介入,乃為警察補充性原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第2項)。
(三)依上述說明檢視警察法第9條第7款所規定之業務:
1、保安:保護社會安全之業務,協助維持社會治安。
2、正俗:行使管理及取締以端正社會善良風俗之業務。
3、交通:交通事件處理、交通違規取締及秩序等維護。
4、外事處理:涉外治安案件之預防及查察等。
5、上述業務與警察專業執掌相關,應可以保留予警察機關處理。
6、其餘業務如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應由其他專業機關執掌管理,如需警察機關配合之部分業務再由警察人員執行。
(四)小結:警察權之分散將原為廣義警察意義分散為狹義警察,以期望能更正確行使公權力,上述警察法第9條第7款規定之職權,應由法規規定分散予其他機關或團體,以期能使行政更正確且有效率。
本題就警察法第9條第七款之規定列為警察職權是否妥適,依據警察權之集中與分散做相關說明如下:
(一)警察權之集中分散:
1、警察權之集中:意即國家將許多強制力之公權力交由警察執行而不假手其他機關,造成警察權力過大並使警察機關之業務過度繁雜。
2、警察權之分散:亦可稱為脫警察化運動,警察權力分散到各機關,不再全權交由警察處理。
(二)何謂脫警察化運動:亦即將處理社會生活中應以公權力處理之事項,以法律及制度上規定,分散交由其他專業機關及人員為處理,當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及時制止,使得補充為之,此時警察係屬被動而非主動介入,乃為警察補充性原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第2項)。
(三)依上述說明檢視警察法第9條第7款所規定之業務:
1、保安:保護社會安全之業務,協助維持社會治安。
2、正俗:行使管理及取締以端正社會善良風俗之業務。
3、交通:交通事件處理、交通違規取締及秩序等維護。
4、外事處理:涉外治安案件之預防及查察等。
5、上述業務與警察專業執掌相關,應可以保留予警察機關處理。
6、其餘業務如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應由其他專業機關執掌管理,如需警察機關配合之部分業務再由警察人員執行。
(四)小結:警察權之分散將原為廣義警察意義分散為狹義警察,以期望能更正確行使公權力,上述警察法第9條第7款規定之職權,應由法規規定分散予其他機關或團體,以期能使行政更正確且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