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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警察法規概要#69495
科目: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2017 年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維護社會治安的司法分組」(第五組)就「警 察犯罪預防策略」子題,決議:為能合理化警察績效制度,提升執法效能,以維護 社會治安,應儘速研修「警察法」等相關任務條款、業務法規,以因應時代之變遷。 警察法第 9 條第 7 款將「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 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列為警察職權,請問該規 定是否妥適?試論述之。(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Han

本題就警察法第9條第七款之規定列為警察職權是否妥適,依據警察權之集中與分散做相關說明如下:
(一)警察權之集中分散:

1、警察權之集中:意即國家將許多強制力之公權力交由警察執行而不假手其他機關,造成警察權力過大並使警察機關之業務過度繁雜。

2、警察權之分散:亦可稱為脫警察化運動,警察權力分散到各機關,不再全權交由警察處理。


(二)何謂脫警察化運動:亦即將處理社會生活中應以公權力處理之事項,以法律及制度上規定,分散交由其他專業機關及人員為處理,當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及時制止,使得補充為之,此時警察係屬被動而非主動介入,乃為警察補充性原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第2項)。


(三)依上述說明檢視警察法第9條第7款所規定之業務:

1、保安:保護社會安全之業務,協助維持社會治安。

2、正俗:行使管理及取締以端正社會善良風俗之業務。

3、交通:交通事件處理、交通違規取締及秩序等維護。

4、外事處理:涉外治安案件之預防及查察等。

5、上述業務與警察專業執掌相關,應可以保留予警察機關處理。

6、其餘業務如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應由其他專業機關執掌管理,如需警察機關配合之部分業務再由警察人員執行。




(四)小結:警察權之分散將原為廣義警察意義分散為狹義警察,以期望能更正確行使公權力,上述警察法第9條第7款規定之職權,應由法規規定分散予其他機關或團體,以期能使行政更正確且有效率。

詳解 提供者:沈楙盛
適當妥適:警查制度警察化行政職權力分散 警察業務分散不同領域給專業處理
詳解 提供者:林亭余
警察權的集中分散
詳解 提供者:Han

本題就警察法第9條第七款之規定列為警察職權是否妥適,依據警察權之集中與分散做相關說明如下:





(一)警察權之集中分散:

1、警察權之集中:意即國家將許多強制力之公權力交由警察執行而不假手其他機關,造成警察權力過大並使警察機關之業務過度繁雜。

2、警察權之分散:亦可稱為脫警察化運動,警察權力分散到各機關,不再全權交由警察處理。




(二)何謂脫警察化運動:亦即將處理社會生活中應以公權力處理之事項,以法律及制度上規定,分散交由其他專業機關及人員為處理,當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及時制止,使得補充為之,此時警察係屬被動而非主動介入,乃為警察補充性原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第2項)。




(三)依上述說明檢視警察法第9條第7款所規定之業務:

1、保安:保護社會安全之業務,協助維持社會治安。

2、正俗:行使管理及取締以端正社會善良風俗之業務。

3、交通:交通事件處理、交通違規取締及秩序等維護。

4、外事處理:涉外治安案件之預防及查察等。

5、上述業務與警察專業執掌相關,應可以保留予警察機關處理。

6、其餘業務如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應由其他專業機關執掌管理,如需警察機關配合之部分業務再由警察人員執行。




(四)小結:警察權之分散將原為廣義警察意義分散為狹義警察,以期望能更正確行使公權力,上述警察法第9條第7款規定之職權,應由法規規定分散予其他機關或團體,以期能使行政更正確且有效率。

詳解 提供者:Roan
詳解 提供者:Lee Lawrence
擬答:事業有專攻,若是將上述等業務列為警察職權 勢必一定要再細分各類科專業的訓練,不可以一檔百,這樣失去專業,也會讓民眾對警察喪失信心,依個人之見,警察應該只需要交通,保安,戶口,外事 其他部分應該交由專業,分割出去。
詳解 提供者:鄭祝福
比例原則之內涵有三:   (一)目的正當性原則或適當性原則。其意指所採取之手段必須適合其所追求之目的,始得謂之正當,而具有適當性。申言之,以法律為手段而限制人民權利,可達到維護 公益之目的時,其立法手段始具有適當性;同理,任何行政手段之采擇均須為合法手段,且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手段必要性原則或最 小侵害原則。其意指所採取之任何手段能達成目的,且無其他具有相同效力而不限制基本權之更佳手段時,始可謂其侵害最小,而具有必要性;申言 之,於適當性原則獲得肯定後,在達成立法或行政目的有各項手段時,應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之手段,其手段始具有必要性,自亦可稱為必要性原則。   (三)比例性原則。其意指欲達成一定目的所採取手段之限製程度,不得與達成目的之需要程度不成比例,亦即必須符合一定比例關係始可。
詳解 提供者:來福
建築?市容整理?正俗?衛生?消防?
詳解 提供者:鄭元吉
範圍甚廣
詳解 提供者:Han

本題就警察法第9條第七款之規定列為警察職權是否妥適,依據警察權之集中與分散做相關說明如下:





(一)警察權之集中分散:

1、警察權之集中:意即國家將許多強制力之公權力交由警察執行而不假手其他機關,造成警察權力過大並使警察機關之業務過度繁雜。

2、警察權之分散:亦可稱為脫警察化運動,警察權力分散到各機關,不再全權交由警察處理。




(二)何謂脫警察化運動:亦即將處理社會生活中應以公權力處理之事項,以法律及制度上規定,分散交由其他專業機關及人員為處理,當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及時制止,使得補充為之,此時警察係屬被動而非主動介入,乃為警察補充性原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第2項)。




(三)依上述說明檢視警察法第9條第7款所規定之業務:

1、保安:保護社會安全之業務,協助維持社會治安。

2、正俗:行使管理及取締以端正社會善良風俗之業務。

3、交通:交通事件處理、交通違規取締及秩序等維護。

4、外事處理:涉外治安案件之預防及查察等。

5、上述業務與警察專業執掌相關,應可以保留予警察機關處理。

6、其餘業務如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應由其他專業機關執掌管理,如需警察機關配合之部分業務再由警察人員執行。




(四)小結:警察權之分散將原為廣義警察意義分散為狹義警察,以期望能更正確行使公權力,上述警察法第9條第7款規定之職權,應由法規規定分散予其他機關或團體,以期能使行政更正確且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