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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與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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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立法程序與技術#40053
> 申論題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關於「法律」與地方制度法關於「自治條例」之規範設計,在「名 稱」、「規範事項」及「制定程序」三方面,規定內容是否相同?(30 分)
相關申論題
二、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法規變動沿革,總統曾公布「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25 日總統 (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567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68、70、72、74 條條文; 並增訂第 10 條之 1、71 條之 1 條文」及「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28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61891 號令增訂公布第 2 章之 1 章名及第 15 條之 1~15 條之 5 條文」等,請依 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說明同一法規少數條文或整體架構之修正或刪除,應如何呈 現在原法規之變動內容?(20 分)
#121834
三、<案例>甲於當選總統時,為實現其競選承諾,於就職日(5 月 20 日)即諮請立法 院,表達將於 6 月 20 日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之意願,惟立法院因內部意見分歧, 致無法成行。嗣後,A 立法委員擔任外交委員會主席,自行發文邀請總統於 8 月 20 日至該委員會報告「菲律賓對我國漁船槍擊案」之後續發展。經總統府評估,與立 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 章之 1「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規定似不相符,而回函表達感 謝邀請,但因不符規定,致無法前往報告。 <問題>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 章之 1「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規定評析本件 案例,總統若欲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應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及程序,在何種地點 進行?立法委員若有個人看法欲表達時,得依何種程序及方法提出質疑?總統對立 法委員個人意見如何因應,是否應受立法委員個人意見之拘束?(50 分)
#121835
(二)院會議案黨團協商之程序、院會議案無法獲共識之處理與黨團協商之 效力。(25 分)
#559479
(一)黨團協商發動時機與對象、類型與舉行之時間。(25 分)
#559478
(二)何謂授權明確性原則,何以行政機關於訂定法規命令時須遵守此原 則?司法院大法官過去對授權明確性原則,曾做出那些重要的憲法解 釋,請舉例說明之。(25 分)
#559477
(一)何以立法院在制定和人民權利義務有關之法律後,行政機關尚須就該 種法律訂定法規命令?行政機關於訂定法規命令時,應依何種法定方 式及程序規定進行?(25 分)
#559476
四、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理由中載明:「在我國憲法之單一國 體制下,如專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即無以自治條例另行立法之權,至 多只能依中央法律之授權,就其執行部分,於不違反中央法律之前提下, 自訂相關之自治條例或規則。相對於此,即使是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事 項,均仍受憲法及中央法律之拘束,且不得牴觸憲法及中央法律之規 定。」試分析如何運用本判決之要旨,在地方遇有重大天然災害時,作 有效之災害預防與搶救。(25 分)
#554877
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9 條之 3 明定: 「由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 委員會舉行之聽證會,以召集委員為主席,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 委員會成員,得出席聽證會;由全院委員會舉行者,以院長為主席,全 體立法委員均得出席。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 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依法 治國原理,本條所稱「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中之「正當理由」 , 其內涵與界限為何?(25 分)
#554876
二、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理由中載明:「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 第 2 項第 1 款明定立法委員係於開會時,始有向行政首長質詢之權,因 此立法委員得行使質詢權之期間,應為立法院開會時,即立法院院會舉 行期間。如係委員會之會議,雖得邀請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 員等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政府人員並應 就立法委員之詢問,為適當說明(釋字第 461 號解釋參照) ,惟立法委員 於此僅享有詢問權,而非質詢權。另質詢權行使之方式,原則上為立法 委員於院會期間,以言詞或書面向行政首長提出質詢內容,受質詢之行 政首長原則上亦應以言詞或書面答復質詢。」試分析本判決中「詢問權」 與「質詢權」之異同。(25 分)
#554875
一、試舉例說明在行政機關內部規則的制定上,運用錯誤的立法技術造成民 眾之權益受行政機關內部規則不正當侵害之情事。(25 分)
#554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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