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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中央警察大學_警正班第30期:警察法規及行政程序法#96957
科目:(甄試)警大◆警察法規(含行政程序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四年制入學考試招生簡章載明適用《警察教育條例》規 範之各學系畢業生,依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 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規定須服務滿四年,在服務年限內離職者,應依尚 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某甲係學士班四年制畢 業,在服務期限內離職,學校應如何處置?又此規範之法律性質為何?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劉傳楷

(一)某甲於服務期限內離職,學校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8條一般給付訴訟,請求甲履約。

1.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四年制入學考試招生簡章(下稱系爭規定)之性質係行政契約。按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變更、設定或消滅。行政程序法(下稱行程法)第135條訂有明文。次按契約主體說及契約標的說,本件係警察大學與人民所約定,為養成警察人力,維持警政體系正常運作之公益目的,所約定人民與機關互付給付之契約,其性質應為行政契約。

2.復按J533吳庚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凡行政機關與人民所約定,作為實施公法法規之手段或約定內容涉及人民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該契約應為行政契約而非私法契約。本件依上開二見解,其性質應為行政契約無疑。

3.又按行政訴訟法8,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本件係請求甲履行契約內約定之義務,標的為非行政處分性質之行政行為,應提起行訴8條一般給付之訴,請求甲履行該契約之義務。

(二)中央警察大學入學考試招生簡章(下稱系爭規範)之性質,應為「要約之引誘」:

本件警大招生簡章,其性質係行政契約已如前述。則該招生簡章,乃吸引人民與之締約之方式,自屬締結契約之準備程序,其性質應為「要約之引誘」。且按行程法149,「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之規定。」則以本條準用民法154,自得將該簡章之性質解為「要約之引誘」。

詳解 提供者:s093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