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三級_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28618
科目:高考/三級◆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年份:11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乙於民國(下同)90年與甲公司簽訂聘僱契約,擔任甲之試用副機師,約定服務期限20年,否則應賠償甲因乙於服務期間所受訓練而支出之費用及給付違約金,乙並邀同丙為連帶保證人。乙於接受訓練、轉任某機型之副機師後,於97年對甲終止系爭契約。甲因乙服務未滿約定年限,依系爭契約請求乙賠償訓練費用及違約金,業經勝訴判決確定。甲並依連帶保證關係,訴請丙與乙負連帶清償責任。對此,丙提出先訴抗辯權,又主張其乃基於乙與甲之職務關係而為保證,因保證條款未定期間,應自保證成立時屆滿3年失效,故其無庸負連帶保證之責。試問:甲對丙之請求是否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