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所地於臺北之原告甲將自己所有之坐落於彰化之不動產 A 地,出售予 居所地於南投之被告乙,並已辦妥土地移轉登記。甲乙雙方曾約定關於 本件 A 地買賣契約,日後如有訟爭,約定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嗣後甲主張前開 A 地之買賣,係受乙之詐欺,故向乙主張撤銷該 買賣契約,並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乙應塗銷不動產所 有權移轉登記。試問臺北地方法院就本案是否有管轄權?(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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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無管轄權
因雙方已約定,日後有爭議,約定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詳解
一、臺北地方法院就本案並無管轄權。
⑴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為管轄。次按同法第24條之規定,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⑵查原告甲主張與乙為A地之買賣係受乙之詐欺而主張撤銷該買賣契約,非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而無涉土地專屬管轄之規定,合先敘明。次查被告乙之居所地於南投,南投地方法院對於本件訴訟亦有管轄權,惟甲乙雙方曾合意定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從而排除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故臺北地方法院就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