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火災原因紀錄製作規定-第壹點第7條
https://law.nfa.gov.tw/MOBILE/law.aspx?LSID=FL030682
一、依據「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火災原因紀錄製作規定」,火災出動觀察紀錄的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火災地點:
以火災發生地點為代表記載。
(二)時間紀錄:
包括報案時間、出勤時間、到達時間、控制時間及撲滅時間。
(三)到達前狀況:
1.火災報案電話內容:
包含火災發生地點、報案時間、陳述火災初期受燒情形之報案電話內容、報案人資料(含性別、連絡電話),此項資料除對火場搶救非常重要外,亦有助勘察方向之確定。
2.前往火場交通狀況:
對不順暢情形亦需分別記載,供勘察人員綜合判斷。
3.到達火場途中火煙臭味爆炸狀況:
出動途中對於火燄、濃煙、顏色、位置、大小、異音、異臭、異味及爆炸等,與火災有關的現象都必須加以記錄,有助於勘察人員推斷火災起火及火勢擴展之情形。
(四)到達時狀況:
1.火災當時當地天候狀況及風向狀況:
包括當時當地天候晴雨狀況、風向、風速大小及其他天候狀況。
2.火煙冒出方位及異聲、臭味、異常爆炸與波及情形:
記載何處已燃?何處未燃?燃燒最大及冒煙最急位置與當時燃燒範圍等事項。
3.各戶門窗、電源狀況:
儘可能記載門窗、捲門、出入口開閉情形,對研判有無人為因素極為重要,另記載電源狀況對研判起火原因亦有極大助益。
(五)搶救時之狀況:
1.火勢和射水情形:
何處火勢最猛烈?其蔓延經過與途徑如何?有無特殊加速燃燒情形?當日部署與射水線之先後?均予記載清楚,以供研判是否直接影響火場各部分之燃燒時間與程度。
2.關係人言行舉止:
火災當時人員記憶清楚,心防減輕較可坦述起火情形。搶救人員應把握此一時機查詢起火情形。若受災戶表現格外平靜,即應加以注意記載,另有身體受傷、表現過熱、急於詢問起火原因、徘徊現場、極力企圖進入火場封鎖區者等類均應加以記載。
3.附近物品移動及建物倒塌損壞情形:
物品移動係在火災前或火災後發生?建築物何處先塌下來?是受破壞或受射水影響?單純火燒因素造成?或搶救時對火場所作之門窗破壞情形或物品破壞及移動等都必須加以記載。
4.電源、瓦斯開關情形:
現場電源是否關閉或跳脫?有無漏電?消防人員或電力公司有無關閉電源?何時切斷的?瓦斯器具是否有使用?有無洩漏?開閉的狀況如何?亦應加以記載。
5.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
如發現屍體的狀況、位置、消防安全設備有無動作、使用情形等都應加以記載;另對於有助研判火災原因的跡證,應明確紀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