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法第 10 條第1 項規定:「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一般教學上,將此一法條所定私有土地所有權之取得,分為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二種。試申述其原始取得之原因。(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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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polly780819
土地法原始取得: 1.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期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2.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