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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專技普考_地政士:土地法規#127452
科目:專技普考◆土地法規
年份:11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某市辦理土地徵收,甲之土地與乙之土地改良物坐落於該徵收範圍。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乙之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那些情形不在此限?某市對於乙之土地改良物一併徵收之時點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 B

一、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哪些情形不在此限?」

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土地改良物處理):

原則:
土地一經徵收,其上之土地改良物(如建築物、農作物、其他附著物)應一併徵收。

但法條明定下列情形 不在此限(即不必一併徵收)

✦ 不必一併徵收之例外情形:

  1. 土地改良物得以分離而不致妨害徵收目的者
    (例如可拆除、移走而不影響工程或徵收計畫。)

  2. 土地改良物得以分離且屬於承租人、借用人所有,並經權利人自行搬遷者
    (承租人、借用人可自行移走其設施,不需由政府徵收。)

  3. 主管機關認定無必要徵收者
    (如不影響公共工程或使用計畫,且改良物可由所有人自辦遷移。)

二、某市對於乙之土地改良物一併徵收之「時點」為何?

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第 30 條 之程序規定:

✦ 一併徵收之時間點為:

於徵收公告發布時一併徵收。

即:

  • 徵收主體(某市政府)發布「土地徵收公告」時,

  • 土地及其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在同一時點被視為同時徵收

  • 並依法進行補償(含土地補償、地上物補償)。

✦ 總結(可直接書寫於考卷)

  1. 乙之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以下情形不在此限:
    (1) 改良物可分離且不妨害徵收目的者。
    (2) 改良物可分離且為承租人或借用人所有並自行搬遷者。
    (3) 經主管機關認定無須徵收者。

  2. 某市對乙之土地改良物一併徵收之時點:
    於土地徵收公告發布時一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