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踐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
」第 10 款所定「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確保大型場所、高
層建築物及地下建築物等大規模建築物能建立因應震災之自主應變機
制,強化自衛消防編組之核心應變量能,並為落實平時火災預防管理
,加強實施防火管理場所之防火管理與防災管理,特訂定本綱領。
三、核心要員:本綱領「伍」「二、遴用核心要員之場所規模」所述建築
物,在同一建築物之自衛消防編組成員中宜設有核心要員,此核心要
員須具有基本救護及地震防災應變等技能,俾於地震災害發生時,除
擔任本身原有之自衛消防編組任務外,並協助進行防火防災應變、通
報聯繫及救護等工作。當自衛消防編組之核心要員設於指揮中心(於
防災中心、中央控制室或 24 小時均有人常駐之類似場所或指揮據點
),稱為本部核心要員,而設於地區時,稱為地區核心要員。
四、核心區域:為因應火災及地震等災害可能造成之資訊中斷、傷患或人
員受困,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以樓、棟為單位,將若干場所形成
一個區域,在此區域內整合有關災情及救護救援資訊,並由自衛消防
編組成員中所遴選之核心要員,執行橫向及縱向之災害協調支援。其
設於指揮中心時,稱為本部核心區域,而設於地區時,稱為地區核心
區域。
伍、為因應地震災害,依消防法第 13 條所製作之消防防護計畫暨共同消 防防護計畫,其自衛消防編組所設核心要員規範如下: 一、遴用核心要員之場所規模: (一)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其規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宜於自衛消防 編組成員中遴用核心要員,協助救護救助及通報聯絡: 1.總樓地板面積 5 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2.5 樓以上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 2 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3.11 樓以上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 1 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所稱之地下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 積 5,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應實施共同防火管理場所(集合住宅以外)且同一建築物符合前述 (一)規模,而管理權有分屬時,宜比照前述原則設置核心要員, 並得由應實施防火管理之管理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協議設置,惟 無法互推召集人時,管理權人得申請轄區消防機關指定之。 二、核心要員配置原則及裝備如下: (一)配置原則(範例如附件 2): 1.核心要員應依場所特性等進行指派,總樓地板面積 10,000 平方 公尺以下場所配置 5 名;超過 10,000 平方公尺者,配置人數 為 5 名加計其總樓地板面積減去 10,000 平方公尺,除以 10, 000 平方公尺,所得之值(取整數,小數第 1 位無條件進位) 。 2.核心區域數量,為 1 區加計核心要員人數減去 5(本部核心要 員之基本人數)除以 5(各地區核心要員每一區之基本人數)所 得之值(取整數,小數第 1 位無條件捨去)。 3.前開本部核心要員(於指揮中心等防災據點)活動範圍得包含各 地區核心區域,其人數編組原則如下: (1)除自衛消防隊長 1 人外,應由滅火班 2 名、通報班 1 名 以及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以及救護班中優先完成自身任務 者 1 名,共計 5 名組成,並得視實際需要自行增員或調整 班別。 (2)員工數如未滿 5 人時,得由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或管理權人 決定增員、由各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支援或以該處所有員工人 數計算。 4.如設有地區核心區域時,該區域之核心要員至少 5 名,活動範 圍以該區域為原則,每一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至少有 1 名核心 要員。 (二)裝備: 1.個人裝備: (1)消防衣或作業服。 (2)頭盔。 (3)警笛。 (4)攜帶型照明器具。 (5)攜帶型無線對講機等通聯工具。 2.指揮中心常備裝備: (1)滅火器。 (2)繩索。 (3)攜帶型擴音器。 (4)三用撬棒等破壞器具。 (5)開啟電梯工具等救援器具。 (6)擔架。 (7)紗布、繃帶、三角巾等緊急救護用具。
有關核心要員之教育訓練原則如下:
1.核心要員之教育訓練,包括其訓練方式、辦理訓練之機關(構)
、訓練課程、時數、操作課程訓練方式、訓練課程講師之資格、
發給訓練合格證書之機關(構)及訓練證書汙損或遺失之補發等
事項,比照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要點所定規範辦理。
2.請管理權人鼓勵所屬運用各種時機(如開班授課),給予公假公
費前往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