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原因研判:
1.火災概要:包括下列可供研判起火戶、起火處、起火原因等相關
資料:
(1)關係人發現火災或發生經過情形。
(2)消防單位受理火災報案過程等資料。
(3)火災出動觀察紀錄對可提供研判起火戶、起火處、起火原因等
之紀錄內容。
(4)內部物品(含危險物品)儲存狀況。
(5)火場關係人於談話筆錄中之重要事項。
(6)火災現場保全或監視錄影狀況。
(7)保險情況。
(8)消防安全設備使用、動作狀況。
(9)火場中人員傷亡人員身分資料(應註記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
日、職業別、居住地址)、受傷情形及部位,以及逃生避難行
動路線、倒臥位置與方位及送醫情形。
(10)受困人員逃生避難狀況。
(11)火災鑑定會議紀錄(如附件三)。
(12)其他足供參考事項(含火氣使用管理狀況或習慣、營運狀況等
)。
2.起火戶:依下述原則綜合研判:
(1)依延燒順序研判:火災初期火勢、目擊者目擊情形或燃燒照片
、攝影資料等。
(2)依火災燒毀程度研判:起火建築物通常較其他延燒建築物,受
燒時間長溫度高,可由燃燒燒穿天花板冒出屋頂、完全燒塌及
燃燒強弱程度來研判。
(3)依樑柱倒塌方向認定:連楝之多戶建築物如全被燒燬,僅殘留
部分倒塌的樑柱,其中完全燒失的部分,或樑柱倒下的方向,
均可作為研判起火戶之參考。
(4)最後,再依現場燃燒狀況中所敘述各受災戶間燃燒痕跡狀況,
比較研判火流方向及參考火災概要、目擊狀況,加以歸納分析
研判起火戶。
3.起火處:依下述原則綜合研判:
(1)依現場燃燒後狀況中敘述起火戶之各個隔間之間,或各方位樓
頂板、天花板、牆壁、地板及擺設家俱之燃燒狀況,比較研判
火流方向及參照目擊狀況,加以歸納分析研判起火處。(撰寫
本節需注意描述火流延燒方向)(2) 應詳細敘述起火處逐層
清理、燃燒掉落物品之層次順序。
(3)應呈現起火處物品殘骸經清理之復原、重建情形,並詳細說明
其受燒之火流方向。
(4)起火處附近若有初期滅火器具、滅火藥劑的殘留,應加強說明
,以驗證是火災初期搶救滅火之行為。
4.起火原因研判:分析研判起火處所有可能起火的發火因素,其敘
述順序應由可能性較小到可能性較大之順序撰寫:
(1)發火源:列舉起火處所有可能起火的發火源,再研判與起火有
直接關係者,或是自己本身可以自燃起火者。以下提供相關火
源研判原則參考:
A.菸蒂:研判以菸蒂為起火原因時,應佐以筆錄中詢問是否有
抽菸習慣或進出人員有無抽菸行為輔證,勘察時亦應注意起
火處附近是否有煙灰缸或其他處理菸蒂容器(例如:垃圾桶
)內殘留物存在;關係人離開起火空間之時間點,與火災發
生時間是否有因果關聯。
B.蚊香:應注意關係人是否有使用蚊香之習慣或於現場勘察發
現置放蚊香之器具、火災發生與使用蚊香行為之時間關聯性
。
C.施工不慎:應查明施工範圍、施工使用之器具、使用磁鐵吸
附施工所遺留之焊屑,佐以施工與火災之時間關聯性。
D.縱火:除發現不連貫之起火處、門窗遭惡意破壞、採證發現
縱火劑存在時,可研判為縱火外,亦應注意當事人事前門窗
關閉狀態及參考現場保全或監視系統作為研判依據。但保全
系統無異樣時,尚應配合其營業、租用、保險情形及刷卡進
出頻繁之異常情形加以研判,以釐清是否為圖利型縱火案件
。
E.電氣因素:
(A)依火災現場各種燃燒痕跡所歸納之火流方向性研判起火處
所。
(B)檢查起火處所附近的電線等是否含有通電痕(短路位置分
析法),或其他電氣痕跡。
(C)查詢配電線路、電器設備等的設置與使用情形。
(D)分析電氣跡證的特徵。(電氣跡證現場鑑識及實驗室鑑定
)
(E)研判起火原因。
a.依電氣痕跡(短路、半斷線、過負載、接觸不良、電痕
、及漏電等)之種類,推定起火處所之可燃物及其起燃
過程並無不當。
b.其他著火源引火可能性之排除。
F.爐火烹調:應注意爐上鍋子內是否有炒、煮之殘留物,及瓦
斯爐具、瓦斯桶之啟閉情形(應查證是否為救災人員之搶救
災行動造成開關之關閉)。
G.敬神祭祖:應注意發生時間是否為特定敬神祭祖時期(如農
曆初一、二、十五、十六、或特定節日)、當事人敬神祭祖
時之習慣與時間、是否有敬神祭祖之器具及其燒損情形。
H.其他未列舉之火災原因:依火災現場之跡證加以說明。
(2)著火經過:與起火有關的現象、狀態及行為等。
(3)著火物:藉由發火源而起火燃燒的最初著火物品。
(4)綜合上述發火源、著火經過及著火物,再引用現場勘察結果、
談話筆錄、鑑定結果及其他資料等,加以檢討研判起火可能性
。
(5)依火災調查所得的證據情形,火災原因區分成以下四類撰寫原
則:
A.起火原因為…:有具體的物證、人證及文獻資料、過往案例
、比對驗證或實驗等佐證之火災原因。
B.以…可能性較大:有具體的物證,且依文獻資料綜合研判起
火過程合理之起火原因。
C.無法排除…可能性:起火處潛在之起火原因——排除後,僅
以…原因無法排除。
D.原因不明:起火處潛在之起火原因無法以排除法則獲得結論
時。
5.結論:對火災發生的因果關係,將其查明的結果,用第三者容易
理解的方式簡要的記載其導出的結論,因此必須明示前面各項研
判內容的重點,而記述其最終研判,其結論導入必須有合理的依
據及論理之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