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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與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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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法制:立法程序與技術#39556
> 申論題
一、憲法第 62 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試論述此所謂「最高」之意 義與實踐要素,並舉近來我國時事爭議為例,說明我國目前實務上是否有本規定之 落實?(25 分)
相關申論題
二、憲法第 73 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試論述此 規定所謂「對院外不負責任」應有之意義及其於民主法治實踐上之具體價值。 (25 分)
#118226
三、試說明現行我國立法制度上,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訂定行政命令監督制衡機制之運 作流程、運作現況與問題,及其應改革或毋需改革之理由與方向。 (25 分)
#118227
四、試界定何謂「立法品質」?並論述立法程序如何保障立法品質?(25 分)
#118228
(二)院會議案黨團協商之程序、院會議案無法獲共識之處理與黨團協商之 效力。(25 分)
#559479
(一)黨團協商發動時機與對象、類型與舉行之時間。(25 分)
#559478
(二)何謂授權明確性原則,何以行政機關於訂定法規命令時須遵守此原 則?司法院大法官過去對授權明確性原則,曾做出那些重要的憲法解 釋,請舉例說明之。(25 分)
#559477
(一)何以立法院在制定和人民權利義務有關之法律後,行政機關尚須就該 種法律訂定法規命令?行政機關於訂定法規命令時,應依何種法定方 式及程序規定進行?(25 分)
#559476
四、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理由中載明:「在我國憲法之單一國 體制下,如專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即無以自治條例另行立法之權,至 多只能依中央法律之授權,就其執行部分,於不違反中央法律之前提下, 自訂相關之自治條例或規則。相對於此,即使是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事 項,均仍受憲法及中央法律之拘束,且不得牴觸憲法及中央法律之規 定。」試分析如何運用本判決之要旨,在地方遇有重大天然災害時,作 有效之災害預防與搶救。(25 分)
#554877
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9 條之 3 明定: 「由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 委員會舉行之聽證會,以召集委員為主席,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 委員會成員,得出席聽證會;由全院委員會舉行者,以院長為主席,全 體立法委員均得出席。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 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依法 治國原理,本條所稱「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中之「正當理由」 , 其內涵與界限為何?(25 分)
#554876
二、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理由中載明:「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 第 2 項第 1 款明定立法委員係於開會時,始有向行政首長質詢之權,因 此立法委員得行使質詢權之期間,應為立法院開會時,即立法院院會舉 行期間。如係委員會之會議,雖得邀請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 員等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政府人員並應 就立法委員之詢問,為適當說明(釋字第 461 號解釋參照) ,惟立法委員 於此僅享有詢問權,而非質詢權。另質詢權行使之方式,原則上為立法 委員於院會期間,以言詞或書面向行政首長提出質詢內容,受質詢之行 政首長原則上亦應以言詞或書面答復質詢。」試分析本判決中「詢問權」 與「質詢權」之異同。(25 分)
#554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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