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保險法第136條第2項規定:「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有認為此乃基於保險事業性質屬特許事業¬而設,且各國多規定經營保險業務須經國家授權或許可方可為之,違反此一規定者依第167條負有刑事上責任,且又若係未依第137條第1項規定經許可者則尚有第166條之行政責任。從而,非保險業經營類似保險業務之效果不可謂不重。惟保險法並未就類似保險一詞加以立法定義,且對於何謂保險,學說及實務亦多所歧異,我國司法實務上曾出現「皇家互助救濟金契約」、「鍾愛一生往生契約」、「機車失竊損失保全」、「丟車賠車保證」、「汽車服務(保全)契約書」,以及「第三人責任汽車財損聯保」等業務之經營是否屬於類似保險之爭議,法院亦對之作出相關裁判,然似未有一致之見解。
類似保險與保險之區別在於有無保險簽訂保險契約,有無申請許可認定,是否為保險監理單位主管範疇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