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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3年 - 93 專技普考_人身保險經紀人、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包括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保險業管理辦法、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與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15723
科目:保險法規(含概要)
年份:9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我國保險法規定: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何謂保險及類似保險?其判斷之標準為何?請舉例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Cindy Yu
我國保險法第136條第2項規定:「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有認為此乃基於保險事業性質屬特許事業¬而設,且各國多規定經營保險業務須經國家授權或許可方可為之,違反此一規定者依第167條負有刑事上責任,且又若係未依第137條第1項規定經許可者則尚有第166條之行政責任。從而,非保險業經營類似保險業務之效果不可謂不重。惟保險法並未就類似保險一詞加以立法定義,且對於何謂保險,學說及實務亦多所歧異,我國司法實務上曾出現「皇家互助救濟金契約」、「鍾愛一生往生契約」、「機車失竊損失保全」、「丟車賠車保證」、「汽車服務(保全)契約書」,以及「第三人責任汽車財損聯保」等業務之經營是否屬於類似保險之爭議,法院亦對之作出相關裁判,然似未有一致之見解。 類似保險與保險之區別在於有無保險簽訂保險契約,有無申請許可認定,是否為保險監理單位主管範疇認定
詳解 提供者:相信明天會更好
1.保險:集合眾人之力量,共同分擔危險,其危險的發生具有未來性以及不確定性。 2.類保險:雖非以保險為名,惟已經具備保險之本質者。 3.保險法中並未針對「類保險」做一個定義,但保險法中有針對保險商品的銷售需提撥各項準備金,因此其判斷的標準為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