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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3年 - 93 專技普考_人身保險經紀人、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包括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保險業管理辦法、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與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15723
科目:保險法規(含概要)
年份:9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我國保險法關於保險人代位權之規定為何?其如何分別適用於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相信明天會更好
1.依照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對於第三人有有損失求償權者, 保險人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請求之數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2.依照保險法第103條之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3.由103條規定可知,人壽保險無代位權,另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損害而同時獲得保險人的理賠以及第三人的賠償,所致超過損害填補之數額 因此,財產保險適用代位權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