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里)的法律定位: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三條,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市以內的編組為里。村(里)設村、里長一人,受鄉( 鎮、市、區)長的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二)社區發展協會:
社區依法律而言,指經鄉(鎮、市、區)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劃定,供為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
工作之組織與活動區域。社區發展協會主要目的為依據社區居民的需求,尋自動與自助的精神,配合政府行
政支援、技術指導,有效利用各種資源從事社區綜合建設,以改進社區居民的生活品質,建設安和融洽、團
結互助的現代化社會。
(三)村(里)與社區發展協會的不同點:
1.法令依據:
村(里)的法源依據為地方制度法,而社區發展主要依循社區發展工作綱要及人民團體組織法。
2 參與條件:
村(里)民為戶籍設立在地方自治團體劃定之區域內即為該村(里)民,為非自願參加。社區發展協會由民 眾自願發起並參加。
3.組織型態:.
村(里)長得召開村(里)民大會,了解居民需求,溝通政府政策。社區發展協會設置會員代表大會,於會 議中討論社區發展重點,爭取社區居民的協助與支持。
4.工作項目:
村(里)長受受鄉( 鎮、市、區)長的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社區發展協會主要從事社區
總體營造。
5.經費來源:
村(里)由鄉(鎮、市)公所編列預算。社區法展協會主要經費來源為會費收入、政府補助與一班捐助
6.主管監督機關:
村(里)主管監督機關為內政部或各級地方政府。社區發展協會除受內政部或各級地方政府監督外,亦
須受接受補助機關監督。
村(里)與社區發展協會,分別是由官方與民間組合而成的團體,但其目的都是處理地方事務,改善地方居民生活品質為目的,若能彼此協調、配合,化阻力為助力,相信對地方發展會有事半功倍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