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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民政:地方政府與自治#12650
科目:公職◆地方自治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試比較說明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不同。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陳小文
      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條例或法律及上級法規的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由其行政機關發布者,稱為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經地方行政機關制定,並發布及下達者,稱為自治規則。

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不同分點敘述如下:
1.意義不同:
  自治規則的制定,主要為實現自治條例內涵,使其測底落實。
2.制定機關不同: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由行政機關發布。而自治規則則由行政機關制定並發布。
3.規定內容不同:
   自治條例規範地方自治事項及居民的權利義務,自治規則僅係行政機關貫徹依法行政之內部作業名稱。
4.名稱不同: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地方自治團體的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ˋ(鎮、市)規約。自治規則則分別冠以各地方團體的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5.監督方式不同:
  自治條例訂有罰則者需經上級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6.效力不同:
   自治條例為地方性法律,自治規則為行政命令。
7.有無罰則的不同:
   自治條例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自治規則則無發則的規定。

詳解 提供者:kiki
. 地方制度法第25條前段:自治條例 (1)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 (2) 地方制度法第28條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A. 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B.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C.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D. 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3) 自治條例得訂定行政罰,但罰鍰以新臺弊十萬元為限;且須經行政院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佈及陳報 上級機關備查 (地方制度法§26): A.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 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B.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C.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 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D.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 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2. 地方制度法§25後段:自治規則 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