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乃唯一自然人與國家之連結,其代表與國家忠誠及其所屬之歸屬地,又人民可透過兩種方式取得國籍 生來國籍與傳來國籍 國籍法第15條 依第11條之規定喪失我國國籍者 未取得他國國籍前 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 並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要件者得申請回復我國國籍 前條之規定於外國人之歸化及外國人未成年子女之隨同規劃不適用之 另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2條及第14條之規定 申請回復我國國籍者應向國內住所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1.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 2.檢附原屬國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文件,但未滿14歲者免付 3.財力證明文件或專業技術證明文件,但隨同申請之未成年子女免付 4.未成年檢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5.其他相關戶籍及身分證明文件 另外戶政事務所於受理申請時應宜並查明申請人於我國居留期間之刑事案件紀錄,但未滿14歲者免付
依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依本法第15條或第16條規定申請回護國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1)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2)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明.但未滿14歲.免附 (3)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除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但申請隨同回復國籍之未成年子女,免附 (4)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5)其他相關戶籍或身分證明文件 另外,戶政事務所於受理前項申請案時,應同時查明申請回復國籍者在我國居住期之刑事案件紀錄;但未滿14歲者,免查!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5條,申請回復國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二、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但未滿十四歲、年滿十四歲前已入國,且未再出國或為我國國民之配偶,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為依親者,免附。
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但申請隨同回復國籍之未成年子女或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免附。
四、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五、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國籍是個人屬於一個國家國民的法律資格,對個人權益影響重大,一般而言對於喪失國籍者,均設有撤銷喪失或回復國籍之規定。茲依題意所示,分述說明如下:
(一)回復國籍之相關規定:
1. 回復國籍應具備之要件
依國籍法第15條規定,依第11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第3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要件,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亦即回復國籍應符合下列要件:
(1) 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
(2) 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3) 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2. 回復國籍應檢附之文件
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申請回復國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1) 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2) 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但未滿十四歲、年滿十四歲前已入國,且未再出國或為我國國民之配偶,其外僑居留證事由為依親者,免附。
(3) 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但申請隨同回復國籍之未成年子女或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免附。
(4) 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5) 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二)撤銷國籍之喪失之相關規定
1. 撤銷國籍之喪失應具備之要件
依國籍法第14條規定,依第11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得經內政部之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因此,申請撤銷國籍之喪失應符合下列要件:
(1) 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並經內政部許可。
(2) 尚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
2. 撤銷國籍之喪失應檢附之文件
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申請撤銷國籍之喪失,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1) 喪失國籍許可證書。
(2) 原擬取得該外國國籍之政府核發之駁回、同意撤回申請案或其他未取得該國國籍之相關證明文件。未取得外國國籍之事實,經內政部認有查證之必要時得轉請外交部查明。
(3) 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林君於多年前申請喪失我國國籍赴外國居住,而今欲申請恢復我國國籍,若已取得他國國籍,適用回復國籍之規定;若尚未取得他國國籍,則適用撤銷國籍喪失之規定。
林君於多年前申請喪失我國國籍赴外國居住,而今欲申請恢復我國國籍,請依相關規定 說明,他必須檢附那些文件?
(一)若林君未取得外國國籍,得申請撤銷國籍之喪失
1.依國籍法第14條規定,依第11條規定喪失國籍者,未取得外國國籍,得申請撤銷國籍之喪失
2.又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撤銷國籍之喪失應備有下列文件:
(1)喪失國籍之證明
(2)原擬於外國政府取得外國國籍,其外國政府駁回申請,同意撤回申請或其他未取得外國國籍之證明
(3)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證明
(二)若林君已取得外國國籍,得申請回復國籍
1.依國籍法第15條規定,依第11條規定喪失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且有第3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要件,得申請回復國籍,其未婚之未成年子女得隨同回復國籍,但歸化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不得隨同回復國籍
2.又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申請回復國籍應備有下列文件:
(1)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2)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案件之刑事案件紀錄,但未滿14歲或14歲前已入國且未遷出者或為我國國民配偶其居留原因為依親者,免附
(3)具有相當財產或技能,足以保障生活無虞
(4)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
(5)其他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