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列土地及房屋(資料如下)於民國 104 年 5 月 15 日贈與朋友乙,請問其
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契稅及贈與稅各為若干?(25 分)
贈與之土地及房屋資料如下:
一、某甲將下 土地 土地取得日期:民國 80 年 3 月 8 日;面積:200 平方公尺; 前次移轉現值:10,000 元/平方公尺;贈與時公告土地現值:30,000 元/平方公尺 物價指數:150;改良土地費用:300,000 元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某甲君欲將土地及房屋贈與朋友乙君時,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人(乙君)、契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乙君)及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甲君),其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契稅及贈與稅之稅額分述如下:
(一) 土地增值稅之稅額
1. 物價指數調整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應按政府公告之物價指數調整後,再計算其土地漲價總數額,故先將前次移轉調整物價指數如下:
10,000×150%=15,000元
2. 稅率決定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100%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20%。-而甲君雖持有超過20年以上, 但並無超過20% 以上之部分,故無減徵
3. 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之扣減
土地增值稅之徵收,應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應減去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
4 所以乙君應繳納之增值稅稅額計算如下
((30,000-15,000)×200m2 )-300,000) ×20%=540,000元
(二) 契稅之稅額
1. 贈與契稅為其標準價格(契價)百分之六。
2. 所以乙君應繳納之契稅稅稅額計算如下
800,000×6%=48,000元
(三) 贈與稅之稅額
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故贈與總額如下:
1. 先計算贈與總額
(30,000×200m2 )+800,000=6800,000元
2. 故甲君應繳納之贈與稅稅稅額計算如下
(6800,000-2200,000)×10%=460,000元
3. 贈與稅之計算為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另贈與負擔者,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倘若由受贈人繳納並經稽徵機關核定者,其繳納部分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後再乘以稅率10%
((6800,000-2200,000)-540,000-48,000)×10%=401,200元
詳解
(一)、土地增值稅
1.土地增值稅之計算為土地漲價總數額乘以稅率
(1).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
A.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漲價總數額為當次申報之移轉現值扣除前次申報之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按消費者物
價指數調整後之數額
B.前項A所得之餘額,再扣除改良土地費用即為土地漲價總數額。所稱改良土地費用包含:
a.土地改良費用
b.重劃費用
c.工程受益費
d.因土地變更使用而無償捐贈一定比例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之公告現值總額
C.因此依題意所示,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如下:
3萬*200-1萬*200*150%-30萬=270萬
2.土地增值稅之計算
(1).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漲價總數額未達前次申報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數額百分之
百者,其適用稅率為百分之二十;達百分之百未達百分之兩百者,除前項稅率外,超過之部份適用稅率為百分 之三十;達百分之兩百以上者,除前兩項稅率外,超過之部份適用稅率為百分之四十
(2).依土地稅法規定,長期持有土地移轉時得適用土地增值稅之稅率:
A.持有20年以上之土地,超過基本稅率之部分得享減徵20%之優惠稅率
B.持有30年以上之土地,超過基本稅率之部分得享減徵30%之優惠稅率
C.持有40年以上之土地,超過基本稅率之部分得享減徵40%之優惠稅率
(3)因此依題意所示,該土地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未達前次申報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數額
之百分之百,因此適用基本稅率;又雖原所有權人持有時間超過20年,但因該次適用之稅率為基本稅率,故無
長期持有之優惠稅率適用
(4)該次土地移轉所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規定,無償移轉時應由取得人繳納。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270萬*20%=54萬
(二).契稅
1.依契稅條例之規定契稅之稅基為契價,契價為由不動產評議委員會評議之標準價格,因此契稅等於契價乘
以稅率
2.依契稅條例之規定,契稅之適用稅率如下:
(1).買賣之不動產,由買受人估價立契。適用稅率為6%
(2).贈與之不動產,由受贈人估價立契。適用稅率為6%
(3).占有之不動產,由占有人估價立契。適用稅率為6%
(4).設典權之不動產,由典權人估價立契。適用稅率為4%
(5).交換取得之不動產,由交換當事人雙方估價立契。適用稅率為2%。但如有應給付之差額,應就其差額
部分視為買賣估價立契,適用稅率為6%
(6).分割之不動產,由分割人估價立契。適用稅率為2%
3.依題意所示,本題之契稅應由受贈人繳納,應納稅額如下:
80萬*6%=4.8萬
(三).贈與稅
1.依遺贈稅法規定,贈與總額扣除相關免稅額後再乘以相對應之稅率即為贈與稅額。
2.依遺贈稅法規定,不動產移轉時所繳納之土增稅與契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3.因此依題意所示,贈與人應繳納之贈與稅計算如下:
(680萬-244萬(114年度之免稅額)-54萬-4.8萬)*10%=37.72萬
詳解
土增
稅基 200X(30000-10000X150%)-300000=270萬
稅率 270萬/300萬=0.9倍 270X20%=54萬
詳解
1).200*10000=2,000,000*1.5=3,000,000
2.)200*30000=6,000,000
3.)6,000,000-3,000,000-300,000=2,700,000
4.)地價稅=2700,000*0.015=40,500+30,000=70,500
5.增值稅:2700,000*0.2=540,000
5.契稅:800,000*0.06=48,000
6.贈與稅:6000,000+800000-2200,000=4600,000*0.10=4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