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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普通考試_地政士 土地稅法規#22668
科目:土地稅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房屋稅之稅率為何?在那些情形下,私有房屋之房屋稅減半徵收?試分別依房屋稅 條例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Mickey Lee
(一) 房屋稅稅率 103年6月4日房屋稅條例修正公布第五條條文,其房屋稅稅率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1. 住家用房屋: 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1.2%;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5%,最高不得超過3.6%。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2. 非住家用房屋: 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3%,最高不得超過5%;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5%,最高不得超過2.5%。 3.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 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房屋稅§5) 4. 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如下: (1) 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規定,屬供自住使用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2) 房屋屬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 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二)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1. 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2. 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3. 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4.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依規定減免房屋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房屋稅§15
詳解 提供者:shiufenglai12

(1).房屋稅 1.一般自用住宅出租公益稅率為1.2%,其他自用住宅為1.5%--3.6% 2.營業住宅其稅率:3%--5%(診所醫院),非自用住宅(供人民團體非營業使用):1.5%--2.5% 3.房屋同時做住家及營業使用: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或非自用住宅課稅,非住家部分最低部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2).房屋稅減半徵收 1.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達全部面積三成不及五成之房屋 2.政府平價配售平民住宅 3.合法登記之工廠直接生產使用的房屋 4.農會使用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廠經主管機關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