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縣市之社會局人員接獲民眾報案,在公園的涼亭內,發現剛出生之棄嬰 A 女而前 往處理。依現場的資料,僅知 A 女之父母為外國人,但無從查知姓名。請依相關規 定說明:A 女之 國籍認定, 出生地之認定, 其姓及名字之 決定,若日後,生父辦理認領之準據法規定。
(一)A女國籍認定之條文規定
1.依國籍法第2條規定,下列情形,得認為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1)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2)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3)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無國籍或無可考
(4)歸化者
2.依本題社會局人員於公園涼亭內發現A女,依現場資料得知其父母為外國人,僅無從查知姓名,與本條文父或母無國籍之規定不符,故不得認為A女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A女出生地認定之條文規定
1.依戶籍法第20條規定,出生地之認定,依下列規定:
(1)於國內出生者,以出生地之省(市)縣(市)為其出生地
(2)無依兒童,其出生地無可考,以發現地為其出生地
(3)於船機上出生者,不能確定所在地時,以船籍註冊地或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所在地為出生地
(4)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者,其出生地即發現地皆不明,以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5)於國外出生者,以出生地之國家地區為其出生地
(6)不能依前五款為認定出生地者,以居所地為出生地
2.依本題A女為無依兒童,其出生地無從查知,故以發現地涼亭所位於之縣市為其出生地
(三)A女姓名決定之條文規定
1.依戶籍法第49條規定,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為其姓氏,其名字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為立之
2.依本題A女為無依兒童,故其姓式依其監護人之姓登記,而其名字由該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為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