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財務報表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2.評估管理階層所採取之步驟以確保所有已接獲原發布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者已被及時告知此情況。
3.延伸查核程序至更新之查核報告日。
4.對修改後之財務報表出具更新之查核報告。更新之查核報告日不得早於修改後財務報表之核准日期。
審計準則公報55號第10條
若管理階層修改財務報表,查核人員應:
1.對該修改事項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2.除適用本公報第十一條之情況者外:
(1)延伸查核程序(§5+§6)至更新之查核報告日。
(2)對修改後之財務報表出具更新之查核報告。更新之查核報告日不得早於修改後財務報表之核准日期。
☆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55號「期後事項」第13條規定,查核人員於財務報表發布後,並無對該等財務報表執行任何查核程序之義務。惟查核人員於財務報表發布後始獲悉某事實,而該事實若於查核報告日即獲悉,可能導致會計師修改查核報告時,查核人員應:
1. 就該等事項與管理階層(如適當時,亦包括治理單位)討論。
2. 決定財務報表是否須作修改。若須修改,則向管理階層查詢其欲於財務報表中如何處理該事項。
☆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55號「期後事項」第14條規定,若管理階層修改財務報表,查核人員應:
1. 對該修改事項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2.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取之步驟是否足以確保所有接獲原發布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者已被及時告知此情況。
3. 除適用本公報第十一條之情況者外:
(1) 延伸本公報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之查核程序至更新之查核報告日。
(2) 對修改後之財務報表出具更新之查核報告。更新之查核報告日不得早於修改後財務報表之核准日期。
4. 若有本公報第十一條所述情況之適用,依第十一條之規定修改查核報告或出具更新之查核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