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路幾何設計之設計控制準則之交通特性
1.平均每日交通量:
全年之總交通量除以365所得之值,可用於估算公路每年之使用交通量,以決定其投資之經濟效益,但其不適宜作公路幾何設計之依據
2.尖峰小時交通量:
為了能服務公路上大部分之交通需求,設計交通量應以經常重複出現之交通尖峰期間之數量為依據,AASHTO建議公路之設計交通量以全年中第30最高小時交通量(30HV)最為適宜,因最經濟合理、易於估算
3.方向分布:
係指在雙向行車的公路上,交通量較大的方向佔兩方向總交通量之比率,一般以D表示。D之大小可用以決定公路上雙方向車道數之分配
4.交通組成:
交通組成為公路上的交通流量中,各種車型所佔的比率。在歐、美、日等先進國家之車型主要為小型車與大型車,因此交通組成常以大型車在全部交通量所佔之比率(T)表示,在我國則因機車數量十分龐大,因此在表示交通組成時,不可忽略機車之比率
二、速率
1.可運行速率:
係指氣候良好時,在一般的交通狀況下,駕駛人在公路上可行之最高速率,惟此最高速並未超過每一段公路之安全速率(設計速率)
2.設計速率:
係指公路上情況良好時,車輛所能維持之最大安全速率,此一速率應配合自然地形、兩旁土地使用及公路形式而決定,在兼顧環境、經濟、美觀、社會政治、交通衝擊等條件考慮下,應盡可能採較高的設計速率,發揮公路的安全與效率之功能
3.行車速率:
為車輛在公路某特定路段之實際速率,可由行車速率除以行車時間得之,其值為公路服務水準的主要評估因子之一,可用於計算公路新建或改善後之效益,為調查作業便利,行車速率常以平均定點速率替代在速率變化不明顯的短距離公路上,某一點之平均速率及可當作平均行車速率;在較長之鄉間公路,則可測量多點的速率,其平均值作為平均行車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