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甲任職於 A 直轄市政府警察局時,於104年7月1日與他人共同犯恐嚇取 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因其具有警察身分而犯罪,未 獲緩刑宣告,該判決於106年7月15日確定。A 市政府警察局依公務人員 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規定,於106年9月26日通知甲免職,免 職處分溯及至106年7月15日刑事判決確定日生效。甲不服免職處分,認 為犯罪情節輕微,A 市政府警察局可裁量不予免職;且免職處分之效力 應自送達甲之次日起算。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相關法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 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第2項)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 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