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就A、B兩筆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不須經輔助人乙同意。(註1)
1.按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各款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例外於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須輔助人同意。
2.本題甲辦理繼承登記A、B兩筆土地,因不屬15條之2第1項第6款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之行為,因此不須得到輔助人乙之同意。
(二)甲未經乙之同意,將C屋出售並移轉登記給丙,輔助人得請求丙返還該屋。
1.按第15條之2第1項第5款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未不動產、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應經輔助人之同意。
2.本題甲將C屋出售並移轉給丙,在輔助人乙同意前,其效力未定,經乙拒絕後不生效力。故甲仍為C屋所有權人,乙得主張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請求丙返還C屋。
看來15-2各款不得不背,想來想去要繞過各款情形把答案推論出來蠻難的,最後還是依照條文來寫答案,或是不知各位大老如何不列出款項的情形下寫出能交卷的答案?
註1:實務上甲為受輔助宣告人,兄弟乙為輔助人,甲辦理遺產繼承登記,是否需要輔助人同意?
受輔助人僅在為特定重大行為需要輔助人同意,遺產繼承登記是公同共有,不屬15-2所列情形,受輔助人甲可以單獨為之。(參自陳聰富,民法總則,2022,四版第83頁)